一般说来,法学家往往习惯于从正义的角度,把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奠基人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将效率这一经济学概念引入法学领域后,公平与效率就成为了一对矛盾。比较而言,一些人倾向于公平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有些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效率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我国目前政策的主要导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而,作为法律,尤其是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公平无疑要高于效率。本文试从公平的内涵、特征等方面,以及宪法的产生、发展等角度,论述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宪法的产生内含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公平,古往今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的感受和认识很不相同,但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却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公平的基本内涵:第一,公平以某种程度的平等为基础,允许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第二,这种平等反映了某种利益倾向;第三,这种利益倾向表现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公平内涵的基本含义表明,公平是一种有条件的平等,这种平等有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保护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注: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用哈特的话讲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注: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什么条件下的平等就是公平?这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主观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创造社会价值与享受社会价值应具有的对应性和均衡性,而且这种利益趋向,这种对应性的均衡性是已经为国家所认可,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 公平,历来是法律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 首先,公平和法律有内在联系,它们有共同的客观基础,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神圣化”的表现,只是它们表现经济关系的形式有所区别:公平表现为观念,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法律则表现为强制性明文规则。而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公平观具体化、明确化,就必然通过国家将自己的公平观念确定下来,形成为法律。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归一的等级制法律,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以宪法为根本的部门齐全的法律,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各自社会法律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不体现公平的法律是毫无价值的,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其次,公平以法律为表现形式和保障。公平作为法律所始终遵循的价值观,是以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范为其表现形式和保障的,并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和维护。没有法律规范所表达的公平是软弱无力、无法实现的。正因为法律和公平的这种内在联系,体现着公平价值取向的法律,才会在维系社会的存在和有序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从产生到发展,始终以公平为根本。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发展的肥沃土壤,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历史上,古代法律表现为诸法归一,形式比较简单,公平的涵义和要求也比较简单。随着商品经济对简单商品经济的超越,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经济结构形式的转型,带来了市场的繁荣,人际关系的复杂,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变,出现了诸法合一解决不了的许多新问题。为了使整个社会生活能正常运转,相互协调,实现资产阶级的公平,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纷纷独立起来,这些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面表达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公平,使资产阶级的公平理想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和实现。各个法律部门在各自领域丰富和扩大了公平的涵义。使资产阶级的公平比以往的公平更具体,更细致,更便于操作。但这些法律部门彼此间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于是,宪法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公平的化身应运而生,它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被用来协调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由此可见,宪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就没有资产阶级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对宪法这一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宪法产生以前的各部门法虽然也代表资产阶级在法律制度上新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代表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要求,而仅仅局限于商业领域个人交换间的法律普遍调节和平等保护权利义务的要求。对此,资产阶级当然是不会满意,更不会满足的。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产阶级力求公布一部一切时代与所有民族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一法律不同于其它法律,它是能满足资产阶级经济发展和政治欲望的根本法,它是资产阶级社会公平的化身,它就是宪法。因此,资产阶级只等自己的革命取得成功,就颁布了宪法,以巩固本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防止封建主义死灰复燃,并以此向所有追随它革命的第三等级,用前所未有的生命力证明新制度比旧制度公平。从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资产阶级规定了一系列宪法原则,如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治、三权分立等,用最高法律权威表达了资产阶级对社会公平的理想。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如“普选制”、“议会制”表达了资产阶级政治自由的公平;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表达了资产阶级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公平;宪法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表达了资产阶级法律地位和法律自由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