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了解这次修宪的过程、原则、内容及意义,有助于贯彻好修改后的宪法。 一、修宪的过程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五大后,许多部门、地方的同志建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宪法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鉴于修宪事关重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修宪没有列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修宪准备工作。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李鹏同志任组长的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主持修宪的工作。宪法修改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修改宪法的初步意见报中央审定。中央于12月5 日将这个初步意见发给各中央机关、地方党委(党组)和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南海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宪法修改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主持法律、经济专家座谈会,征求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99年1 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对中共中央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依据宪法的规定,于1月30日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并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在普遍表示赞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代表们认为,这次修宪的原则是正确的,修改的内容是必要的,修改的时机是成熟的,符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大会于3月15日经过投票表决,以2811 票赞成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这次修宪,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这次修宪,体现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整个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审议、通过的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是规范的国务行为。整个修改宪法的过程,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修宪的原则 这次修宪的原则很明确,就是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 社会各方面对修宪的建议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并反映二十世纪我国发生的第三次历史性巨变;二是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三是将党的十五大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容写入宪法,并对农村经营体制作出规定;四是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五是增加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六是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写入宪法,以利于早日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七是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的活动”的提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提法;八是在行政区划上,增加规定自治市、民族镇,直辖市可以管自治县;九是建议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等内容。这些意见可以归为三类:一类是属于应当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一类是属于可改可不改的问题,还有一类则属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这次宪法修改,只考虑了上述第一类情况。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必须十分慎重,以保持其稳定性。那些在治理国家方面新的经验总结,并且涉及到国家根本制度和方针的问题,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能不改的就不改,其中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制定、完善其他法律来解决,有的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再作考虑。 三、修宪的内容 这次修宪的内容只有六条,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序言中,把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明确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用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二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总纲,把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制化;三是丰富了宪法原有关于我国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写入总纲,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用语代替了原来“反革命的活动”的用语,以及作了其他一些个别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