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李鹏同志任组长,组织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于1998年12月5日发给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发征求意见的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1月22日, 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宪法修改,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这样修改,表明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心愿。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全国各族人民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关于宪法第五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上述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关于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在宪法中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出规定,有利于这一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