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香港政府机构系统以外一个处理涉及行政失当事宜的独立投诉渠道和调查机构。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并不限于违法,各种行政失当行为也可能侵害公民的权益。为此,香港于1989年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目的在于“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查,处理和解决因公营部门行政失当而引致的不满及所引发的问题,藉以改善公共行政服务素质及水平,并促进行政公平”。(注:《香港申诉专员年报》第8期(1996年6月)开端“申诉专员的使命”。) 一、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在香港经济高速发展,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日趋扩大,具有完整系统的行政救济制度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顺应行政救济途径多元化的需要而产生的。60年代以来,就已有是否需要设立申诉专员职位的讨论。(注:David Clark,Hongkong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 Worths Asia 1993,p.73.)以后随着行政、 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和廉政公署的设立,对行政失当的投诉,主要是向两个机构提出。由于这类投诉日益增多,以及公众在这方面的要求日见殷切,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于1985年成立专责小组,检讨香港的申诉制度。1986年,政府根据该专责小组检讨所得的结果,发表了一份名为“投诉有门”的咨询文件,促请市民就香港已有的投诉途径是否足以解决问题,以及这些途径是否需要改进等事宜发表意见。政府在征询市民意见后,原则上同意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处理指称行政失当的投诉,并且答应提出明确的建议,以供市民进一步讨论。1987年,香港政府以白纸法例副刊形式发表“1987年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草案”,供市民讨论,经广泛征询市民意见及经由立法局专责小组详细研究后, 该条例草案于1988年7月20日通过成为法例。经当时香港总督指定1989年2月1 日为该条例开始运作的日期。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亦于1989年2月1日成立,次月1日正式运作,开始接受投诉。自1994年7月起行政事务申诉专员的中文职衔改为“申诉专员”,条例和公署的中文名称亦作相应改变。 《申诉专员条例》自生效以来,曾三度作过重要修改: 1994年6月24日立法局对条例作了以下修订:第一, 改间接申诉制度为直接申诉制度。废除原有的转介制度,即市民向申诉专员投诉须由立法局非官方议员转介的制度,改为市民可直接向申诉专员投诉。第二,扩大了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除政府机构外,将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首次扩大到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六个公共机构,即香港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香港房屋委员会。第三,改变申诉专员只能在年报内公布调查报告的规定,申诉专员获授权可于任何时间,以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方式,公布专员认为与公众利益攸关的调查报告。第四,授权申诉专员以直接调查权,即申诉专员在没有接获任何投诉的情况下,亦可主动展开调查。 1996年4月12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条例修订案, 将申诉专员的职权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包括另外七个政府部门和机场管理局、香港房屋协会、土地发展公司及职业训练局等四个法定组织。自此,《申诉专员条例》所适用的机构已达包括布政司署(现为政务司署)在内的82个政府部门和法定组织。 1996年12月27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条例修订案,修订事项包括:第一,更改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 将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TheCommissionerforAdministrativeComplains ”改为“TheOmbudsman”这一世界各地广为使用的用语。第二, 授权申诉专员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处理事务的权利,而不再硬性地规定申诉专员必须就经正式调查的投诉个案拟就调查报告。第三,改善保密规定。经修订的保密规定作出更明确的阐释,清楚订明申诉专员及公署人员须将行使处理投诉职能时所知悉与调查或投诉有关的事项保密。若必须披露某些资料方能进行《申诉专员条例》授权可展开的调查,则申诉专员及公署人员有权披露该资料。第四,增加对违反《公开资料守则》(注:《公开资料守则》是政府采用的行政守则,由香港政府于1995年3 月以试验计划方式适用于9个政府部门和决策科。截止1996年12月底, 这套守则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涵盖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除守则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市民要求查阅政府资料,有关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公开部门资料。)所作投诉进行调查的规定。由于政府已将《公开资料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所有政府部门,申诉专员亦获授权,可以就《申诉专员条例》未涵盖的政府部门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展开调查。这些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香港辅助警队、廉政公署、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 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申诉专员公署的组成 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法定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亲自签署文书委任,任期五年,可获委连任。专员的薪酬、委任条款和条件,由行政长官决定。申诉专员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只在两种情况下可解除职务,即专员以书面通知向行政长官辞职,或以无能力履行职能或行为不当为理由,经立法会以决议方式批准而由行政长官免任。 目前,申诉专员公署的内部组织机构除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以外,下设两个调查科和一个行政及发展科。两个调查科分别由助理申诉专员领导,下辖六个调查组,负责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行政及发展科由首席行政主任领导,下设行政事务组、社区关系组、翻译组和评审组。评审组负责评审公署所接获的所有投诉,以确定投诉是否在申诉专员的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并且根据“现处计划”处理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