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暨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研计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浙江大学举行。会议就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围绕着四个主题展开了充分热烈的讨论,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在许多观点上达成了共识,并对完善国家机构改革、提高宪法的根本法权威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和中肯的意见,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学术成果综述如下: 一、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的理论指导 与会者一致认为,邓小平理论是我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理论核心就是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当前,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必经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邓小平理论与现行宪法的原则是一致的。现行宪法将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党的领导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一方面坚持和捍卫了四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它本身又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互融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的出发点和前提条件。 2.邓小平理论对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关系是通过宪法实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本身就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因此,强调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3.国家机构改革本身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改革开放、精简国家机构,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等改革思想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富有成效的国家机构改革实践可以极大地丰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思想,保障邓小平理论所具有的勃勃生机。 二、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 在探讨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的关系时,与会者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问题发表的不同的意见。 (一)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有没有关系 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最大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构改革不能脱离宪法的指导进行;二是国家机构改革本身就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国家机构改革的实践就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 也有一些与会者从制度与人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环节还是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国家机构改革的动力源泉来自于人,而不是制度,进行国家机构改革如果不能揭示这样一层实质关系,就必然会在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人的方面因素的阻碍。 (二)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关系的性质 关于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关系的性质,与会者意见分歧较大,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是实施宪法中所发生的宪法关系还是处理宪法与改革作为上层建设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因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本身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内容和生命力来自于宪法对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肯定和保障,宪法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而且还包括事实上的宪法。因此,在论及到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关系时,首先要明确宪法在国家机构改革中的保障作用,这种保障作用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宪法条文所规定的国家机构改革能够得到顺利进行;二是保障宪法基于上层建筑的特性而产生的宪法对宪法条文规定之外的国家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纸上的宪法实施与事实上的宪法实施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目前强调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应当给宪法与改革的关系重新定位,即在法治的精神下进行改革。在建国以后历次所进行的比较大的国家机构改革中,为了使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构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考虑到不因国家机构大规模的改革影响到国家机构正常地发挥自身应有的管理职能,往往是先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国家机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来修改法律使国家机构改革的成果合法化。这样的国家机构改革模式给理论带来的困惑是,国家机构改革的动议、过程呈违法状态,而只有国家机构改革的结果可以合法化。这就产生了国家机构改革是否依法进行的问题。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是不言而谕的,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建国以后历次机构改革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当以法治精神来指导国家机构改革,这就意味着应当遵循先立法后改革的思路,尤其是应当将国家机构改革看成是实施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地树立宪法在国家机构改革中的指导作用和权威地位。具体到实践中应当依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机构改革法》,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机构改革的动议和过程,从而保证国家机构改革从动议到结果都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 也有一些与会者从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来看待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的性质,认为在论述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关系的性质时不应该仅限于在二者之间进行循环论证,而应该以另一个中介要素作为评价指标,这个评价指标就是利益。也就是说,宪法本身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的,国家机构改革是为了调整利益,因此,宪法和国家机构改革在调整和维护利益上是紧密相连的,最终的目标就是要保证二者所维护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国家机构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体现,从法治精神出发,国家机构改革结果的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应当是与宪法所保障的利益相一致或者说是不应该相互矛盾。否则,国家机构改革自身就成了目的。